一、营改增后,出售二手房需要到国地税报税吗?
答:不需要。为方便纳税人办税,部分业务的增值税将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征收,并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委托代征范围,因此,出售二手房的纳税人,可在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大厅等办理场所办理完所有涉税事项。
二、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什么?
根据《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一)2015年9月25日起,对全省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新设立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准刻纳入“一照一码”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适时纳入。
(二)对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合法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并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三)设立过渡期(2015年9月25日-2017年12日31日),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