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税?
答:(一)个人购买住房: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购买商铺:
1、契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的3%征收。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三、单位出租房屋如何缴税?
答:(一)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纳税人出租的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按出租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7%、5%、1%计征(市区按7%,县城、镇按5%、其余按1%)。
2.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住房实际所缴纳增值税额的3%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出租住房实际所缴纳增值税额的2%计征。
(三)房产税:月租金收入乘以12%。
(四)印花税:按财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五)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房屋所在区域和面积确定征收。
(六)同时将房屋租金收入合并入单位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如何缴税?
答:(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个人无偿赠予行为,对受赠方按市场价格计征百分之三的契税;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要征契税。
(四)对受赠方按市场价格计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五、离婚分割房屋如何缴税?
答:(一)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对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的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
(三)对受赠方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等有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