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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成都呼叫中心专家热线咨询问题

【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点击数:】 【关闭

一、工会经费如何进行缴纳?

   答:地税部门使用地税信息征管系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按期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如实申报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可采取按月或季征收,也可以采取每年7月、12月两次征收。

 

二、2016年2月1日起,是否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答: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6〕16号)相关规定,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6年2月1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四、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扣除标准?

   答: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为4800元。其中3500元为扣除限额,1300元为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五、成都市内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税?

   答:在成都市内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增值税额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纳税人转让的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按转让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7%、5%、1%计征(市区按7%,县城、镇按5%、其余按1%)。

(三)教育费附加:按转让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3%计征。

(四)地方教育附加:按转让住房所缴纳增值税额的2%计征。

(五)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 

(六)印花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七)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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